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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蔚民:在贯彻落实《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视频会议上的讲话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5-6-2 9:10:28点击率:3930:
在贯彻落实《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的意见》视频会议上的讲话
尹蔚民
(2015年5月21日)
同志们:
这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部署推进新时期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工作。刚才,玉赋、德成、哲洙同志作了重要讲话,讲的都很好。下面,我再讲三点意见:
一、充分认识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对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提出了一系列明确要求。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对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工作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日前,党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系统阐述了构建中国特色和谐劳动关系的重大意义、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是指导新时期劳动关系工作的纲领性文件,为我们做好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工作提供了基本遵循。
劳动关系是生产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最基本、最重要的社会关系之一。新中国成立之后,我国建立了以公有制为基础的崭新的劳动关系。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实行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劳动关系相应地发生了深刻变化。与此相适应,党和国家制定了一系列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各地区、各部门认真抓好贯彻落实,推动劳动关系工作制度机制逐步完善,总体上保持了全国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但是,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劳动关系领域仍然存在一些突出问题,用人单位侵害劳动者权益的现象仍然存在,特别是不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拖欠职工特别是农民工工资、不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等问题还比较多,导致一些地区劳动争议案件居高不下,集体停工和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对当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造成影响。当前,我国正处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随着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劳动关系主体构成更加复杂,企业用工形式和分配方式更加多样化,劳动者利益诉求及其表达方式更加多元化,劳动关系问题与其他经济社会问题的关联性、传导性不断增强,劳动关系矛盾已进入凸显期和多发期,构建和谐劳动关系面临着诸多压力与挑战。这些劳动关系问题如果处置不当、解决不好,就会影响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影响企业发展,甚至影响国家发展稳定。
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努力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具有重要的意义。一是通过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处理好经济发展新常态下调结构、转方式中的劳动关系问题,有利于充分调动广大企业和职工的积极性、推动经济结构调整顺利进行,有利于提升人力资本质量、为企业创新发展提供不竭动力,是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在当前经济下行压力加大的形势下,更需要积极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推动职工与企业共同应对挑战,为稳定经济增长做出贡献。二是通过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妥善解决影响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突出问题,维护好职工群众的切实利益,有利于全社会的发展、稳定、和谐,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三是通过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协调好企业和劳动者的利益关系,实现职工群众和企业经营者共同发展,有利于增强党的阶级基础、扩大党的群众基础,把各方面力量紧紧团结在党的周围,是增强党的执政基础和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必然要求。
我们要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自觉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的决策部署上来,进一步增强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将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采取有力措施抓实抓好。
二、扎实做好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各项工作
党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从依法保障职工基本权益、健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加强企业民主管理制度建设、健全劳动关系矛盾调处机制、营造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良好环境等5个方面明确了具体任务和措施,对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提出了要求。我们要坚持加强劳动关系矛盾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的思路,全面把握、科学谋划,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突出重点、统筹推进。
    (一)着力解决当前劳动关系突出矛盾。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是一个不断解决劳动关系矛盾、最大限度减少不和谐因素和增加和谐因素的动态过程。当前,要有效防范和妥善处理三个方面的突出矛盾。一是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这是当前劳动关系领域最为突出的矛盾。要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施策,加快建立健全从源头上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长效机制,开展全面治理专项行动,着力解决部分企业工资支付行为不规范、工资支付监控手段不完备、工资支付保障机制不健全等问题,努力实现农民工工资基本无拖欠的目标。二是妥善解决部分企业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问题。随着广大劳动者的社会保险权利意识日益增强,因部分企业历史欠缴社会保险费等问题引发的劳动关系矛盾逐步增多,成为影响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重大隐患。要在加强摸底排查、全面掌握情况的基础上,既坚持依法依规处理,又注意从实际出发,兼顾考虑各种因素,推动企业和职工双方充分协商,分类妥善解决。三是加强对产业结构调整过程中劳动关系处理的指导规范。要依法规范淘汰落后产能、企业转型升级和兼并重组中的劳动关系处理工作,加强事前指导、事中监督和事后检查,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二)创新构建中国特色和谐劳动关系体制机制。加强调整劳动关系的体制机制建设,是促进劳动关系长期和谐稳定的根本保证。要坚持从中国的国情出发,着眼于劳动关系建立、运行全过程,通过不断改革创新,加快健全完善构建中国特色和谐劳动关系的体制机制。一是创新劳动关系协调机制。要下功夫建立畅通有序的职工表达合理诉求渠道,从源头上有效预防和减少劳动关系矛盾。要完善并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为职工与企业协商确定双方权利义务提供制度保障。要加快完善并推行集体协商制度,健全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探索和推行劳资协商会、劳资恳谈会等多种民主管理形式,推进劳动关系双方沟通协商制度化、常态化。要进一步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完善职能职责,健全工作制度,加强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工会和企业代表组织的沟通合作,充分发挥共同研究解决有关劳动关系重大问题的重要作用。二是完善劳动关系矛盾调处机制。要坚持“鼓励和解、强化调解、加快仲裁、衔接诉讼”的方针,大力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健全专业性调解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仲裁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着力探索完善仲裁办案制度和机制,创新仲裁办案方式,加强裁审衔接与工作协调,提高仲裁效率和公信力。要依托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建立完善协调处理集体协商争议的办法,有效调处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和集体停工事件。要健全群体性事件应急联动处置机制,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三是健全劳动保障监察体制机制。要改革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体制,推进综合执法,理顺不同层级执法职能,推动监察执法重心下移,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体制。创新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方式,坚持受理举报投诉和主动监督检查并重,推进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网络化”管理全覆盖。要完善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建立与相关部门的协同监管机制。加强劳动用工领域诚信建设力度,加大对违法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
(三)全面推进劳动关系领域法治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注重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劳动关系矛盾,是实现劳动关系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一是进一步加强劳动关系领域立法工作。要积极推动将基本劳动标准、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工资支付保障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列入立法规划,不断健全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体系。二是全面落实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要坚持依法行政,大力加强行政执法和法律监督,依法纠正和惩处各类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切实保障职工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社会保险等各项基本权利。三是加强普法宣传教育。要广泛宣传、普及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以中小微企业及其职工为重点,大力加强劳动保障法律知识教育培训和法律服务,不断提高企业依法用工和职工依法维权的意识和能力。
(四)努力营造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良好环境。良好的社会环境,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基础。一是加强对企业经营者和职工的教育。要引导企业和职工树立利益共同体意识,企业经营者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自觉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加强对职工特别是农民工的人文关怀,强化对职工的职业技能培训,拓宽职工的发展渠道;企业职工要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增强对企业的责任感、认同感和归属感,认真学习文化知识和岗位技能,自觉遵守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爱岗敬业、诚实守信,理性合法表达利益诉求、维护自身权益。深入推进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推动企业和职工共同培育合作共赢、共谋发展的理念和文化,形成企业关爱职工、职工热爱企业的良好氛围。支持企业健康发展。没有企业的发展,改善职工的报酬福利待遇和劳动条件就没有基础。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职能的部署和要求,进一步改进和加强对企业的支持与服务,激发市场主体创造活力。要全面落实国务院近期出台的一系列对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的政策措施,助推企业发展壮大。三是加大宣传力度。各地要充分运用报刊、电视、广播等主流媒体和网络,广泛深入宣传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重大意义,宣传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支持和参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良好氛围。要重视总结、大力宣传各地各部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成功经验,大力宣传企业关爱职工、职工奉献企业的先进事迹和模范人物,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带动效应。
三、切实加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组织实施工作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目标任务已经明确,关键是要狠抓落实。
(一)形成工作合力。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涉及方方面面,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进一步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企业和职工参与、法治保障的工作体制,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工作合力。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作为政府主管劳动关系的职能部门,要切实发挥好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中的主导作用,认真履行好统筹协调、指导服务、检查督促等工作职责。要积极争取党委、政府的领导和支持,推动当地党委、政府在今年年底前制定出台贯彻落实中央文件的实施意见,细化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明确责任分工和时间进度安排,切实把中央的部署和要求变成可操作的行动计划。要加强工作调度和督导检查,及时了解掌握文件贯彻落实过程中的进展情况,注意研究解决贯彻落实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依托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加强与工会、企业代表组织的协调配合,落实企业和劳动者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主体责任,实现劳动关系政府治理和社会治理良性互动。
    (二)加强能力建设。各地要积极创造条件,加强劳动关系协调、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以及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仲裁院建设,配备必要的工作力量,争取更多经费投入,保障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工作顺利开展。要大力推进劳动关系协调工作基层平台建设,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途径,合理配置并整合劳动关系协调员、劳动争议调解员、劳动监察协管员队伍,积极承担劳动保障法律政策咨询、企业用工信息备案、劳动纠纷排查、劳动争议调解等任务。加强劳动关系工作人员培训,提升队伍的专业化水平,不断改进工作作风。积极推进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劳动保障监察管理等信息化建设,改进和加强劳动关系领域统计调查工作。
    (三)深化改革创新。构建中国特色和谐劳动关系是一项开创性的事业,要在借鉴国际经验基础上,坚持立足中国的具体国情,不断深化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关系发展规律的认识,把遵循劳动关系一般规律与适应我国根本政治制度、基本经济制度以及文化传统等结合起来,积极推进理论、体制、制度、机制和方法创新。要坚持问题导向,勇于打破思维定式,大胆探索实践,积极寻求破解劳动关系领域难题的新举措新办法。要大力推进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综合试验区建设,为全面深化劳动关系领域改革创造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同志们,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意义重大、任务艰巨。让我们紧密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周围,同心协力,锐意进取,发扬“钉钉子”精神,切实做好新形势下的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工作,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做出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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