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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企业联合会、聊城市企业家协会章程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4-1-23 16:59:41点击率:417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聊城市企业联合会、聊城市企业家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称:LIAOCHENG ENTERPRISE CONFEDERATION、LIAOCHENG DIRECTORS ASSOCIATION英文缩写为LEC·LEDA。
    第二条 本会是由全市各种所有制企业、优秀企业经营者及有关经济、科研和相关人士组成的非营利的全市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以为企业和企业家服务为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发挥企业与政府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维护企业、企业家的合法权益,推进企业家素质建设,促进企业守法自律,推动企业改革发展,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增强企业竞争力等方面,开展各项服务活动。
    第四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部门是聊城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本会的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聊城市民政局。本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同时接受中国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山东省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住所:山东省聊城市兴华东路53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围绕企业维权、自律、服务等方面的业务
开展工作
(一)维护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认真贯彻上级有关
维护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代表聊城
市的企业和企业家参加与政府劳动部门和工会三方组成的有关企业劳动关系协调工作,依法维护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
益,完善“三方机制”建设,构建和谐企业与和谐社会。
(二)发挥企业与政府的桥梁和纽带作用。积极反映企业、企业家建议和诉求,为政府和有关部门制定与企业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提供建议和咨询,做好市委、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委托的各项工作。
(三)推进企业家素质建设。引导企业家加强自律,诚信守法,规范自身行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积极承担社会责任,自觉维护企业员工的合法权益。
(四)促进企业提高管理水平。加强调查研究,开展企业改革、发展和现代企业管理的实践和理论研究,总结推广先进企业管理经验和现代化管理成果,促进企业体制创新、管理创新和技术创新,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
(五)为企业搞好服务。为企业、企业家提供培训、咨询、信息、健康保健等项服务,组织开展企业和企业家评价及宣传活动,表彰优秀企业和优秀企业家。
(六)开展各种交流活动。组织企业开展与国内外企业和企业团体的交流与合作,引进先进的企业管理、技术和智力资源。
(七)健全组织体系。指导与协调各县市区、各行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和有关专业协会工作,促进相互合作,发挥联合优势。
(八)加强自身建设。按照自立、自治、自养的发展原则,依法举办与发展关联的中介服务机构和经济实体。加强工作机构自身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业务建设和作风建设,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素质,提升为企业、企业家服务的能力和水平。
(九)承担或受托国家、省工业经济联合会和其它相关协会安排的工作和任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市企业两会会员种类
   企业两会会员分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凡承认两会章程,履行会员的权利与义务,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成为两会会员。
 团体会员
    (一)在聊城市境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的各种所有制企业;
    (二)全市各县(市区)的企业团体;全市性和行业性企业团体或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
    (三)其他有关法人组织。
    个人会员:
    (一)热衷企业和企业家工作,并在企业管理、经济管理研究方面有显著成绩者;
    (二)本会团体会员单位的现任领导;
    (三)其他关心支持两会工作的社会各界知名人士。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条件
承认和拥护市企业两会章程,有加入市企业两会的意愿,履行会员的权利与义务,符合团体会员或个人会员条件之一者,均可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成为本会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秘书处审核,报常务理事会通过;
(三)办理相关手续,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会员活动;
(三)享受本会提供的各项会员服务,优先优惠享受其
他相关服务;
(四)对本会的工作提出建议、批评与监督;
(五)通过本会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问题和提出建议;
(六)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章程,执行决议;                                                      (二)关心、支持本会工作,承担本会委托的有关
工作;            
(三)在遵循商业秘密的前提下,向本会提供有关情况、信息、统计数据、研究成果及参考材料,为开展活动提供协助;
    (四)向本会反映有关情况,提出工作建议;
(五)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交回会员证。会员无正当理由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会长办公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和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但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法定代表人由秘书长担任。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认真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和我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4年7月26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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