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部门明确上海自贸区部分企业所得税政策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3-12-3 9:47:54点击率:1023: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2月2日对外发文,明确凡在上海自贸区注册的企业,因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等资产重组行为产生资产评估增值,应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通知,注册在试验区内的企业,因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等资产重组行为产生资产评估增值,据此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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