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发文扩大可挂牌转让股份企业范围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3-12-17 8:56:30点击率:972:
    国务院日前发布《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的出台,对进一步拓展民间投资渠道,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有重要意义。符合条件的公司,均可申请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股份。
  《决定》的出台意味着,股份转让将突破现有国家高新区限制,扩容至全国所有符合条件的企业。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是经国务院批准,依据证券法设立的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主要为创新型、创业型、成长型中小微企业发展服务。国务院文件提出,境内符合条件的股份公司均可通过主办券商申请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股份,进行股权融资、债权融资、资产重组等。
  申请挂牌的公司应当业务明确、产权清晰、依法规范经营、公司治理健全,可以尚未盈利,但须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所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公司,达到股票上市条件的,可以直接向证券交易所申请上市交易。在符合《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要求的区域性股权转让市场进行股权非公开转让的公司,符合挂牌条件的,可以申请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股份。
  按照最新规定,挂牌公司依法纳入非上市公司监管,股东人数可以超过200人。股东人数未超过200人的股份公司申请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证监会豁免核准。挂牌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且发行后证券持有人累计不超过200人的,证监会豁免核准。依法需核准的行政许可事项,证监会应建立简便、快捷、高效的行政许可方式,简化审核流程,提高审核效率,无需再提交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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