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引入竞争性磋商方式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5-1-22 16:39:34点击率:940:
  据悉,为了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适应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等工作需要,财政部近日制定发布了《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和《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了五种适用情形:一是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二是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三是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四是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五是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表示,竞争性磋商和竞争性谈判两种采购方式在流程设计和具体规则上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在“明确采购需求”阶段,二者关于采购程序、供应商来源方式、磋商或谈判公告要求、响应文件要求、磋商或谈判小组组成等方面的要求基本一致;在“竞争报价”阶段,竞争性磋商采用了类似公开招标的“综合评分法”,区别于竞争性谈判的“最低价成交”。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主要适用于PPP项目实施机构(采购人)选择合作社会资本(供应商)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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