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会向银行下发P2P资金存管指引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6-8-16 16:06:43点击率:657:
    据悉,困扰P2P网贷的资金存管问题,正在监管层面上获得推进。消息人士814日透露,银监会已于近日向各家银行下发了《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征求意见稿)》(下简称“意见稿”)。意见稿对于银行对接P2P资金存管业务提出了具体的要求。
    “意见稿”要求存管银行必须在官方指定的网站公开披露包括网贷机构的交易规模、逾期率、不良率、客户数量等数据的报告。
同时对于现有的资金存管模式,“意见稿”最具“杀伤力”的是提出“存管银行不应外包或由合作机构承担,不得委托网贷机构和第三方机构代开出借人和借款人交易结算资金账户。”业内人士认为,此举意味着联合存管模式不受监管认可。目前,银行与网贷平台进行资金存管合作有三种模式,分别是银行直连、直接存管和联合存管。联合存管是“银行+第三方支付公司”联合存管模式。
    “意见稿”还对开展资金存管业务银行和网贷平台提出资质的要求。其中对于提供资金存管业务的银行提出的资质要求包括“设置专门负责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与运营的一级部门,部门设置能够保障存管业务运营的完整与独立;具有自主开发、自主运营且安全高效的网络借贷存管业务技术系统;具有完善的内部业务管理、运营操作、稽核监控和风险控制的相关制度;具备在全国范围内开展跨行资金清算支付的能力;以及必须申请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完成备案;和符合监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条件”等六项。而对于资金存管的委托人——P2P平台,“意见稿”提出了包括“在工商管理部门完成注册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在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完成备案登记;按照通信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申请获得相应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具备完善的内部业务管理、运营操作、稽核监控和风险控制的相关制度;监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条件”等五项具体要求。“这个要求是比较高的。”广州互联网金融协会会长方颂认为,目前全国应该没有一家平台达到上述要求。
  “意见稿”提出,“存管人(即银行,下同)不对网贷信息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若因委托人故意欺诈或数据发生错误导致的业务风险,由委托人承担。”第十九条规定,在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中,除必要的披露及监管要求外,委托人不得用“存管人”做公开营销宣传。第二十条要求:“存管人担任网络借贷资金的存管人,不应被视为对网络借贷交易以及其他相关行为提供保证或其他形式的担保。存管人不对网贷资金本金及收益予以保证或承诺,不承担资金管理运用风险,投资人须自行承担网贷投资责任和风险。”
  多位业内人士判断,上述资金存管方案将令P2P行业经历一次最大规模的洗牌。而做出上述判断的主要依据是意见稿第十七条规定,存管银行应定期出具网贷机构资金存管报告,按照双方约定的报告制订标准和规范,对网贷机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保管情况在官方指定网站进行公开披露。
根据“意见稿”,要求披露的报告内容应至少包括以下信息:网贷机构的交易规模、借贷余额、存管余额、借款人及出借人数量、逾期率、不良率、客户数量、平均借款期限及借款成本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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