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商所对涨跌停板幅度等规则进行修改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6-8-23 14:45:04点击率:931:
    大连商品交易所8月22日发布通知,对连续停板下交易保证金标准和涨跌停板幅度规则作出修改,修改后的规则自8月24日结算时起施行。
  根据修正案,当交易所上市的商品期货合约在某一交易日(该交易日记为第N个交易日,之后第1个、第2个、第3个交易日分别记为第N+1、第N+2、第N+3个交易日,以此类推)出现涨跌停板单边无连续报价的情况,则该合约第N+1个交易日涨跌停板幅度在第N个交易日涨跌停板幅度的基础上增加3个百分点(例,如果第N个交易日涨跌停板幅度为前一交易日结算价的4%,则第N+1个交易日涨跌停板幅度则为第N个交易日结算价的7%,下同)。第N个交易日结算时,该合约交易保证金标准为在第N+1个交易日涨跌停板幅度的基础上增加2个百分点(例,如果第N+1个交易日涨跌停板幅度为第N个交易日结算价的7%,则第N个交易日结算时,该合约保证金标准为合约价值的9%,下同)。若该合约调整后的交易保证金标准低于第N个交易日前一交易日结算时的交易保证金标准,则按第N个交易日前一交易日结算时该合约交易保证金标准收取;若第N个交易日为该合约上市挂盘后第1个交易日,则该合约上市挂盘当日交易保证金标准视为该合约第N个交易日前一交易日结算时的交易保证金标准。
  若第N+1个交易日出现与第N个交易日同方向涨跌停板单边无连续报价的情况,则该合约第N+2个交易日涨跌停板幅度在第N+1个交易日涨跌停板幅度的基础上增加2个百分点。第N+1个交易日结算时,该合约交易保证金标准为在第N+2个交易日涨跌停板幅度的基础上增加2个百分点。若该合约调整后的交易保证金标准低于第N个交易日结算时的交易保证金标准,则按第N个交易日结算时该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标准收取。
若第N+2个及以后交易日出现与第N+1个交易日同方向涨跌停板单边无连续报价情况,则从第N+3个交易日开始,涨跌停板幅度和交易保证金标准与第N+2个交易日一致,直至合约不再出现同方向涨跌停板单边无连续报价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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