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发布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6-8-30 17:13:11点击率:850:
    据悉,国务院办公厅829日印发《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
办法规定考核对象为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考核主要从食品安全工作措施落实情况和食品安全状况两个方面,对食品安全组织领导、监督管理、能力建设、保障水平等责任落实情况进行评议考核。具体考核指标和分值在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考核方案及其细则中体现,并根据年度食品安全重点工作进行调整。每年11日至1231日为一个考核年度。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在每年6月底前,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制定并发布本年度考核方案及其细则。
办法明确,考核采取评分法,基准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分ABC三个等级。得分排在前10名的为A级,得分排在第11名及以后的为B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级为C级:(一)对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事故,未及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有效处置,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者重大损失的;(二)对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多环节的区域性食品安全问题,未及时组织整治,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者重大损失的;(三)省(区、市)人民政府或其相关部门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的;(四)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连续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办法还称,考核结果交由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对各省(区、市)人民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综合考核评价以及实行奖惩的重要参考,评议考核中发现需要问责的问题线索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对在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中弄虚作假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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