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会发布民营银行监管指导意见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7-1-6 16:02:25点击率:839:
    15日,银监会印发《关于民营银行监管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对民营监管工作提出了总体要求,并明确将坚持审慎监管与创新发展并重等原则。
  值得关注的是,在落实审慎经营方面,银监会鼓励民营银行在其章程或协议中载明,主要股东及其关联方等不从本行获得关联授信、不以持有的本行股权为自己或他人担保(含股权质押)。
  民营银行的股权结构及治理一直颇受关注。有业内人士曾直言,尽管民营银行单一股东持股不得高于30%,但仍容易出现“一股独大”,把民营银行搞成企业的“提款机”。
  此前,银监会副主席曹宇在2016年全国城商行年会上称,民营银行暴露出一些风险隐患和问题,其中包括股权不稳定。他表示,有的股东短期入股后即出售银行股权,有的股东在银行获批后立即转让股权,有的股东面临司法纠纷,存在强制拍卖执行银行股权的隐患。“风险不能松,要加强股东管理,提高股权稳定性。”
  在落实审慎经营规则部分,《意见》对民营银行的关联交易管理、股权管理等做出了规定。关联交易管理方面,民营银行应严格控制关联授信余额,严禁违规关联交易;而在股权管理方面,民营银行应当规范股东持股行为,在条件成熟时将股权集中托管到符合资质的托管机构。
  同时,《意见》鼓励民营银行在银行章程或协议中载明,主要股东但不限于主要股东不从本行获得关联授信、不以持有的本行股权为自己或他人担保(含股权质押)。
  自20156月《关于促进民营银行发展的指导意见》出台后,民营银行的设立步入常态化阶段,并在2016年提速。银监会城市银行部主任凌敢201612月表示,2016年获批筹建的6家民营银行,银监会从申请受理到正式批复筹建平均仅用时20天左右。
  截至目前,包括首批5家试点银行在内,银监会已批准筹建共17家民营银行,民营银行步入改革发展机遇期。
  《意见》围绕“引导科学发展”和“严守风险底线”两个核心目标,明确了坚持审慎监管与创新发展并重,全程监管、创新监管和协同监管相统一,统一监管和差异化监管相结合,试点经验和常态化设立相衔接等原则。
  另外,《意见》对民营银行发展提出了四项具体要求:一是明确发展定位,即民营银行需坚持特色经营,为实体经济特别是中小微企业、“三农”和社区,以及创新创业提供金融服务,与现有商业银行实现互补发展、错位竞争;二是推动创新发展,坚持民营银行鼓励与规范并重、创新与防险并举;三是强化审慎监管,针对民营银行关联交易管理、股权管理、股东监管等重点领域提出监管要求,强化银行自我约束、市场约束和监管约束,引导民营银行股东为银行增信;四是落实监管责任,明确属地监管责任,加强监管部门与地方各级政府在民营银行风险处置过程中的信息共享和沟通协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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