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部门将联合惩戒进出口失信企业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7-3-30 11:15:17点击率:799:
     3月2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等33个部门联合签署的《关于对海关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简称“合作备忘录”)正式对外发布。根据该合作备忘录,进出口失信企业将“一处失信,处处受限”,包括进出口配额限制、外汇额度等将成为惩戒参考。至此,我国“守信褒扬、失信惩戒”进出口信用体系已经基本成型。联合惩戒已覆盖包括进出口在内的共14个领域。下一步,联合惩戒将实现重点领域重点行业全覆盖。
     海关总署副署长李国表示,合作备忘录联合了33个部门,覆盖全国省、市、县各行政层级,实现了纵横相间的协同联动,形成一个严密的信用管理网络。失信信息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进行数据交换,动态更新,各有关部门即时纳入日常管理,真正让失信者“一处失信、处处受限”,切实增强对失信企业的实际管控能力。
  李国介绍,合作备忘录的特点还有“惩戒对象范围宽”,即实施惩戒的对象,不仅包括了失信企业本身,同时拓展到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增加对相关人员的惩戒,可以最大限度防止失信企业“改头换面”,逃避惩罚,有助于加大企业失信成本,实现从源头上治理失信活动的目的。
  此外,“企业失信成本高”。合作备忘录构建起了长效的协同共管机制,进出口企业一旦被海关认定为失信企业,则在全国海关乃至整个国家社会信用体系中被贴上标签,受到高强度的限制和约束。
  据介绍,合作备忘录从执法管理、市场准入、行业规范、社会认同等不同角度细化、量化出39条惩戒清单,涵盖工商、税务、质检、金融、环保、司法等多个重点领域。
  具体而言,失信企业将被纳入黑名单,失信企业还将受到包括税务部门加强出口退税审核检查。此外,限制性管理措施包括:公安部门阻止失信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出境,财政部门依法限制失信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等。此外,惩戒参考类措施包括:商务部门、国家发改委等部门的进出口配额分配限制参考,外汇管理部门的外汇额度核准与管理参考,人民银行和银监部门的融资、授信依据或参考等。
  据介绍,本着导向为先的原则,海关先期重点安排研究出台对于守信的企业联合激励的措施,诚信企业可以享受包括海关通关环节便利化在内的各部门给予的激励措施。
  据悉,海关已经建立了企业的认证制度,对相关企业分三个类型进行认定,分别为认证企业、一般信用企业和失信企业。其中高级认证企业目前占的数量还不到1%,但这类企业进出口额和缴税数已经超过了三分之一,这类企业可以享受更多的通关便利,实现最快的、最便捷的通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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