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会就行政处罚办法征求意见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9-10-14 16:25:59点击率:653:
     据悉,银保监会1012日起就《中国银保监会行政处罚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办法》共计999条,着眼于规范行政处罚程序,提升行政处罚效能,充分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对行政处罚案件管辖、立案调查、审理审议、权利告知与听证、决定与执行等内容作出全流程规范。
  在行政处罚案件管辖方面,《办法》明确,对于直接监管的银行业法人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的违法行为,直接监管的保险业法人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实施的违法行为,银行业机构经批准在境外设立的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的违法行为,其他应当由银保监会实施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银保监会会给予行政处罚。
  此外,派出机构负责对辖区内的下列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直接监管的银行业法人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的违法行为,银行业法人机构的分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的违法行为,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实施的违法行为,保险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实施的违法行为,其他应由派出机构实施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
  在行政处罚决定与执行方面,《办法》指出,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构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经依法催告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数额。
  《办法》的行政处罚措施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吊销金融(业务)许可证,取消(撤销)任职资格,限制保险业机构业务范围,责令保险业机构停止接受新业务,撤销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责令撤换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的首席代表,禁止从事银行业工作或者禁止进入保险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等十项内容。
  在行政处罚机构设置方面,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实行立案调查、审理和决定相分离的行政处罚制度。银保监会表示,将设立行政处罚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法律部门;暂未设立法律部门的,由相关部门履行其职责。
  案件审理方面,《办法》指出主要有两方面要求,一方面,需要移送行政处罚委员会的,由立案调查部门提出处罚建议,将案件材料移交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另一方面,其他案件由立案调查部门根据查处分离的原则,指派调查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进行审理,行政处罚委员会则进行处罚审核。审议的参考标准主要包括程序是否合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行为定性是否准确,责任认定是否适当,量罚依据是否正确,处罚种类与幅度是否适当。
最后,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根据案件审理审议情况和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及听证情况拟定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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