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信办规范汽车数据安全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21-5-13 16:14:10点击率:576:
据悉,为加强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保护,规范汽车数据处理活动,5月12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汽车数据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提出汽车数据运营者处理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应坚持五条原则,即车内处理、匿名化、最小保存期限、精度范围适用和默认不收集。
  除汽车企业,汽车数据运营者还包括软件提供商、经销商、维修机构、网约车企业和保险公司等。
《征求意见稿》指出,运营者处理个人信息或重要数据的目的应当合法、具体、明确,与汽车的设计、制造、服务直接相关。
《征求意见稿》明确,倡导运营者处理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过程中坚持:(一)车内处理原则,除非确有必要不向车外提供;(二)匿名化处理原则,确有必要向车外提供的,尽可能地进行匿名化和脱敏处理;(三)最小保存期限原则,根据所提供功能服务分类型确定数据保存期限;(四)精度范围适用原则,根据所提供功能服务对数据精度的要求确定摄像头、雷达等的覆盖范围、分辨率;(五)默认不收集原则,除非确有必要,每次驾驶时默认为不收集状态,驾驶人的同意授权只对本次驾驶有效。
《征求意见稿》明确,运营者收集和向车外提供敏感个人信息,包括车辆位置、驾驶人或乘车人音视频等,以及可以用于判断违法违规驾驶的数据等,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以直接服务于驾驶人或者乘车人为目的,包括增强行车安全、辅助驾驶、导航、娱乐等;(二)默认为不收集,每次都应当征得驾驶人同意授权,驾驶结束(驾驶人离开驾驶席)后本次授权自动失效;(三)通过车内显示面板或语音等方式告知驾驶人和乘车人正在收集敏感个人信息;(四)驾驶人能够随时、方便地终止收集;(五)允许车主方便查看、结构化查询被收集的敏感个人信息;(六)驾驶人要求运营者删除时,运营者应当在2周内删除。
  《征求意见稿》明确了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范围。个人信息是指车主、驾驶人、乘车人、行人等信息,以及能够推断个人身份和描述个人行为的各种信息。
  《征求意见稿》提出,运营者收集个人信息应当取得被收集人同意,法律法规规定不需取得个人同意的除外。实践上难以实现的(如通过摄像头收集车外音视频信息),且确需提供的,应当进行匿名化或脱敏处理,包括删除含有能够识别自然人的画面,或对这些画面中的人脸等进行局部轮廓化处理等。
  《征求意见稿》指出,运营者应当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加强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保护,依法履行网络安全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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